案例三:
叶某,中共党员,某村农民。
2017年9月,2018年5月、7月,叶某先后到县纪委、公安局、交警大队上访并举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耿某涉嫌酒驾工作中不作为问题。
经查,2016年,叶某、耿某2人因竞选村委会主任产生矛盾,之后,叶某、耿某2人相互举报,矛盾进一步激化。2017年4月,耿某因酒驾被县交警大队吊销驾照,同年7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0.6万元。叶某意图通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以达到向公安局、交警大队施压,对耿某加重处理的目的。2018年10月,经县纪委调查,叶某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同时,县纪委在调查中发现,叶某的故意不实举报对交警部门执法工作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依照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