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刘某,中共党员,某市政府干部。
2016年10月,刘某举报其所在“访惠聚”工作队队长、时任市政府原处长道某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四风”问题突出等问题。
经查,刘某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市纪委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年12月,刘某再次实名举报道某某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市纪委调查组核实后认为该举报系道听途说,无事实依据,有诬告陷害他人嫌疑。2018年7月,市纪委对刘某立案审查。经查,刘某2016年驻村期间,消极对抗“访惠聚”工作,拒不执行工作队工作安排,故意以不实举报反映道某某有关问题,在组织查证不属实并对其教育后,其仍继续不实举报。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2018年10月,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